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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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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行政管理丽园路校区施姚(学号1131001250832)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生存、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二、案例概述2001年9月,深圳市宝安区广田贴合纸业厂因一名管理人员丢失5000元原料款,竟对15名加晚班的女工强行进行脱衣搜查,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并对女工们的私人
2、用品也进行了搜查,但并未从这些女工身上搜出任何所谓赃物。无独有偶,重庆、北京等市也相继发生了几起类似的“搜身事件”。三、案例思考1、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权依法对公民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种权力。企业及
3、其管理人员虽然有权对其企业行政、安全事务进行管理,但并不具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权力。这是我国宪法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所确定的实体保障,即确定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时遵循的法定原则。此外,宪法还确定了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即明确规定搜查公民的身体、拘留和逮捕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宪法的这些保障性规定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加以细化,以此来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2、不断发生侵害人身权利的原因分析既然我国已建立起了公民人身权利保护体系,但诸如“搜身事件”等侵害
4、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为何不断发生呢?这说明衡量一个国家公民享有人身权利的状况,不仅要看该国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赋予,更应看宪法所赋予的抽象权利的具体化程度和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离开司法保障的人身权利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正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不能称其为“法”一样。当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必须要为公民设定救济的渠道,这个渠道就是提起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当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可依法提请国家赔偿)。但是,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诉讼和国家赔偿在实践中的运行还不通畅
5、,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侵权者、被侵权者的个体原因,也有社会整体因素。如在已发生的搜身事件中,加害一方处于强势,受害一方处于弱势,受害方在诉讼中常常受到阻碍,一些人被迫中途撤诉,最终是在媒体的“施压”之下,这些加害企业方才“认输”。另外,不少地方因为吸引外资、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搜身事件”持一种放任态度,这为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一个“软环境”。3、人身权利受到的阻力公民在其人身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时,这种诉讼渠道的不畅显得尤为明显。不少审判机关因立案阻力大、审判干扰多等多
6、种因素而无力提供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未能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来(1990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福建全省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以撤诉结案的有3753件,占案件总数的36%。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由原告申请撤诉的仅占一半左右,其余不少是原告因行政机关、法院庭外协调、“做工作”而违心撤诉。虽然这里所指的行政诉讼案件还包括涉及人身权利以外的行政案件,但这组数字却能反映出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当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司法保
7、障或保障不力,那么这种司法保障机制就必须进行检讨、革新。因为当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无力阻止这种侵害行为发生时,公民权利的实现就难有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就被搁置起来。4、如何完善我国公民的人身保障机制公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人身自由以及与之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与宪政水平的重要标尺。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则会失去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反映了宪政的基本要求。宪政国家通常以宪法为基础构建公民权利体系
8、,既有一个完善各项人权保障的具体立法的问题,而宪法进入司法,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已经大为提高。在权利被侵犯时,人们更多地、经常地诉诸法律,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弊端与局限也已得到了充分的表露,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进行改革。[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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