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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徐框迪二OO一年九月十四日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
2、管线工程。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本市计划、经济、信息、市政、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理原则)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3、第六条 (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七条 (道路管线规划控制)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道路管线综含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第八条 (道路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
4、)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千口电力电缆;(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隧道;(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导管;(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和配水管、配气管;(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于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七)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
5、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第九条 (地下管线交叉的处理)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第十条 (架空线的规划控制)在本市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电车客运线路的触线网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三)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十一条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6、)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抒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第十二条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三条 (管线技术标准)地下管线
7、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相关协调措施)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建设条件限制的处理)因管线工程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要求执行的,应当由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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