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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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发[2004]143号)发布单位:全校各单位发布时间:2006-02-22《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04年2月24日第5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大学2004年2月24日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04年2月24日第5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审议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学科建设

2、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五)学校、学部、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北京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三级组成。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学部学术委员

3、会为所属院系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第六条院系学术委员会由7-17人组成,成员包括:(一)院长(系主任)、院(系)党委书记;(二)本院系有代表性的教授;(三)校外或本院系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主任职务。第七条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不超过23人,成员包括:(一)学部主任;(二)本学部组成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主任;(三)本学部各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学部

4、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二)除学部主任、副主任外,院系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委员。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29人,成员包括:(一)校长、校党委书记、相关副校长;(二)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三)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第九条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第十条院系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

5、,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部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事宜提出评估意见。第三章委员的资格与产生第十二条校长有权提议校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或研究员);(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6、。第十三条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审核、聘任。第十四条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学部所属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为学部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推举,校长审核聘任。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提名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

7、准后,由校长聘任。第十六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属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批准;属校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

8、办法补聘。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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