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品徵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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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中華民國58年6月6日行政院臺五十八教字第四六四○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70年7月4日國立故宮博物院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中華民國77年8月26日國立故宮博物院(七七)台博秘字第○九五四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86年2月26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八六)台博秘字第○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台博秘字第0970003298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台博秘字第0990003186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

2、定本辦法。第二條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第三條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者為寄存之件。第四條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第五條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送初審會議評審。二、預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內容如下

3、:(一)組織:由本院各典藏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組成。如有必要得聘國內外專家、學者。(二)工作內容:審查文物狀況(含目驗)、來源證明、撰寫研究紀錄、蒐集訪價資料等,通過後簽呈院長核准。第六條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6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准辦理。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四、初審會議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一)組織:1、由本院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得邀院

4、長、副院長列席指導。2、由本院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至少五人擔任初審委員。如有必要得加聘院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二)審查原則:初審以就實物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若遇參加拍賣會等特殊狀況,得特案簽准後進行之。初審委員於「初審意見書」及「初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作緩議處理。第七條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三、複審委員

5、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一)組織: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審查委員三十人以上,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6(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3、由本院院長自本院外聘之「藏品徵集審查委員會」遴選具此品類專長之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

6、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二)審查原則:複審以就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審委員於「複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複審評審書應含本院典藏單位提供之圖文。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第二章蒐購第八條本院得向國內外蒐購第二條所稱之文物。第九條前條文物,依第四條規定之程序審查,評定其品質後,依法辦理蒐購。第十條為蒐購文物,得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宜:一、徵求廠商提供文物參考資料:(一)以公告方式辦理:為蒐集文物資訊,得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本院需求,以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二)

7、不以公告方式辦理: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得不以公告方式邀請特定廠商提供文物參考資料。二、接洽蒐購事宜:於廠商提供文物參考資料後,相關人員得經授權,先行接洽擬採購標的之相關資料、價格、交貨方式、期限、付款方式及其他商業條件等相關事宜6,俾利進行後續提送本院藏品徵集預審、初審及複審委員會審查及採購作業等程序;交涉期間,廠商提供交涉標的之相關資料均應上簽存查,保留紀錄。三、辦理採購作業:(一)廠商應提供擬售之文物,事先經本院藏品徵集預審、初審及複審委員會審查

8、通過。(二)如屬專屬權利、獨家供應、藝術品,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需求單位應訂出明確的文物品名與預算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作業。四、底價的訂定,得視個案實際情況並配合預算額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訂定底價:1、需求單位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預估底價,送請本院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2、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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