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差额征税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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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总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具体原则》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

2、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如果符合规定,认证后抵扣进项税)《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

3、修配劳务的价款。”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试点企业差额征税关系图(财税或总局政策为准)差额征税五因素:总包方:地区和身份分包方:地区业务:种类和专用发票概念:差额征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特定项目纳税人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分析定语:a、试点地区和b、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c、国家政策(财税文件和总局文件为准)d、地区限制或纳税人性质(小或)限制e、特定项目(业务种类)f、一、总原则理解:1、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可以取得增值税

4、专用发票,故文件中不能差额征税;2、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1)、一般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故可以差额纳税。(2)、非常特殊情况是: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如加工修理修配)如何处理呢?可以选择如下方式:目前无明确认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①、进项抵扣:②、差额征税财税[2011]133号补充的不可重复。即已抵扣税(不是取得行为)的不可再差额征税。严禁同时执行。如取得100万元13%发票。可以选择差额100万元,亦可以抵扣13万元,结果同。二、具体原则理解: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和货物代理业)可以差额征税。2、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国际货物代理业)未取得

5、专用发票的可以差额征税;但取得价款中专用发票的不可以差额征税,但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即是取得专用发票和无专用发票处理方式不同。专用发票通过抵扣,非专用发票通过扣减收入。理解:同一笔支出,可能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税款;亦可能通过差额征税减少销项(前提是取得专用发票未抵扣或普通发票不能抵扣)。3、专用发票取得、认证、抵扣等行为。取得不一定能抵扣!!三、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规定1、运输费用:地税见国税发[1994]159号中扣除运费后余额,但不包括基金。国税规定:扣除包括运输费用和基金,不包括其它保险费,装卸费用。2、物流企业不属于交通运输企业,但其提供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业执行(国税发[2

6、05]208号)但试点物流企业的仓储业务可以差额征税,一般运输企业不可以.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四、船舶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

7、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废止)特别情况:船舶代理业务适用11%。其它普通代理适用6%。4、试点物流企业仓储费用:差额征收。5、勘察设计劳务:国税函[2006]1245号6、代理业务:国税发[1995]76号(1)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贷物运输劳务、船舶代理(唯一适用11%)(2)货物运输代理:分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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