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民政厅行政职权流程图

2014年安徽省民政厅行政职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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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民政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审批1.行政审批第1项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申请申请人向省民政厅窗口网上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报纸质材料受理窗口受理承办具体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审核报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材料中出现错误的下发补正通知书,进行材料补正决定厅领导作出决定办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归档、窗口送达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电话:0551-65606023、

2、65606034监督电话:0551-65606080。68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受理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对章程草案进行审查核准(时限30天)章程文本对外公示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电话:0551-65606034,监督电话:0551-65606080682.行政审批第2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申请人向省民政厅窗口网上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报纸质材料受理窗口受理承办具体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审核报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材料中出

3、现错误的下发补正通知书,进行材料补正决定厅领导作出决定办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归档、窗口送达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电话:0551-65606034监督电话:0551-65606080。68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修改章程,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电话:0551-65606023,监督电话:0551-65606080。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核准申

4、请书1份;(2)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3)业务主管单位批件1份;(4)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以及原章程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核准,章程核准表签署意见、章程加盖核准印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留存一份。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提出章程不予核准理由,退回原核准章程。683.行政审批第3项省属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申请人向省民政厅窗口网上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报纸质材料受理窗口受理承办具体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审核报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审核材料不齐全或

5、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材料中出现错误的下发补正通知书,进行材料补正决定厅领导作出决定办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归档、窗口送达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电话:0551-65606034监督电话:0551-65606080。68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讨论修改章程,理事会通过后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电话:0551-65606023,监督电话:0551-6560608

6、0。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核准,章程核准表签署意见、章程加盖核准印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各留存一份。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理事会决议一份、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以及原章程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提出章程不予核准理由,退回原核准章程。684、行政审批第4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8工作日申请筹建由申办单位、县级民政部门(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市级民政部门,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

7、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审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现场勘查批准筹建验收合格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验收不合格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批准经营公告营业承办机构: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服务电话:0551-65606060监督电话:0551-65606080

8、。685、行政审批第5项省级人民政府、境外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许可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20日内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许可机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予以同意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职权范围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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