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取得股权投资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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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取得股权投资纳税分析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性收益(不征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甲企业2011年取得乙上市企业投资分红10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6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40万元。那么甲企业取得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分红4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纳税。但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

2、红6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5%税率征收)。2、非居民企业取得分配所得(应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3、个人股东取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要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取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缴纳,按“股息、红利所得”税目,20%税率征收,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利、红利(应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3、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税目,20%税率征收。5、外籍个人从外商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交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

4、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应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专指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利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

5、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过批准增资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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