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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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年)乌鲁木齐市政府令第39号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处罚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处罚  第五章 市政道路管理处罚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部分处罚  第七章 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分处罚  第八章 建筑施工工地管理部分处罚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

2、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指挥,以块为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

3、查研究;  (二)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  (三)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  (四)依照本办法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直接查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考核以及执法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跨区轮岗交流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七)对各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书面审

4、查意见;  (八)履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依照本办法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第六条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卫、规划、园林、市政工程、环保、工商、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行政综合执法机关。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上述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

5、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八条 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建立事先互相告知、事中互相通报、事后互相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条 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

6、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随地便溺和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0元

7、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负责清运垃圾未及时清运和自行清运垃圾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

8、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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