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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武价房字[1996]第36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2003-03-1914:34:22) 关于公布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各类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
2、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
3、补助费比照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二、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 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往返补助600元。 三、易地安置的经济补偿费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四、第四十三条的经济补偿费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
4、室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2002)文章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更新时间:2008-11-1217:20:42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
5、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十(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
6、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
7、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二○○二年五
8、月二十七日【页面纠错】【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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