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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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2、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7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2.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并重;3.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

3、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7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以下案件不适用本意见:1.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侵害不

4、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三、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达成和解,当事人的近亲属、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为进行协商和解等事宜。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当面或者书面向被害人

5、一方赔礼道歉、真诚悔罪。和解协议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当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并且可以酌情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7四、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途径与检调对接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也包括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的权利、申请方式和操作程序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支持配合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和条件

6、的下列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1.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3.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辩护人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不适用有关不捕不诉的规定,已经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或者提起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辩护人实施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

7、、关于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审查7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2.加害方的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伤害是否相适应,是否酌情考虑其赔偿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并且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是否为协议履行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和解的意见、告知被害人刑事案件可能从轻处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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