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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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东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6〕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发〔2015〕17号)、《铁东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东政发〔2016〕36号)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铁东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郭赞就该实施方案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解读一、起草背景以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线,以削减燃煤总量、减少燃煤污染和整治

2、高污染燃料设施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企业整改、政府督促”的原则,落实禁燃区管理要求,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二、起草依据《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6〕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发〔2015〕17号)《铁东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东政发〔2016〕36号)要求文件确定的。三、起草目的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到2017年12月31日前,除集中供热企业和部分城中村外,禁燃区内全面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全面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

3、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所有服务业类的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业炉窑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部分城中村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中的Ⅰ类进行管理。要求燃煤设施燃用含硫量小于等于0.5%、灰分小于等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或改用清洁能源。四、禁燃区范围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鞍政发〔2015〕16号)统一划定,铁东区禁燃区面积为4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高官岭村与崔家屯村分界线,南至南三环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通山街延伸到高新区界。五、禁燃区建设期限及步骤(一)建设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4、至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禁燃区建设工作。(二)实施步骤1.宣传动员(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30日)提高广大市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认识,广泛宣传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动员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取缔计划和使用清洁燃料替代计划,并号召公众进行社会监督。2.组织实施(2017年7月1日—2017年9月30日)(1)停止审批一切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2)拆改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重点是城区内车场燃煤设施、服务业燃煤锅炉和10吨及以下燃煤供

5、暖锅炉;全面拆除禁燃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3.检查验收(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31日)由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强制拆除燃烧设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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