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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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的法律问题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上涨等原因使得越来越多人租赁房屋,而现行的法律中在处理租赁房屋装修引起的法律问题还处于一个完善的过程。本文对这些问题提了相应的处理的意见。关键词:房屋租赁;装修;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居高不下,使得许多的人们买不起房子。但是房屋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的条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租赁房屋,同时现在的人对于居住的条件和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在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也越来越普遍,对于合同终止和合同无效等情况对于装修物的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装修费用的承担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普遍。

2、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此类的纠纷,本文就房屋租赁中因装饰装修等原因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提几点建议。一、法律问题引起的原因10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同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对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从我国合同法看出对于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是由于承租人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但没约定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在合同终止,无效

3、等原因而解除时装修费用的承担以及装修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房屋装修如果动产没有附合于不动产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发生附合的不动产承租人可以自行处理。故纠纷大多是房屋的装修将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动产与他人不动产相结合,成为其重要成分,而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1]]。同时对于租赁期间届满时,不能拆除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且为原始取得。但在物权法上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可以提出不当得利的返还或者请求侵权责任。在租赁期间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又有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双方违约的对于装饰装修物所有权的归以及装修费

4、用的负担而引起的纠纷。10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对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可能向出租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定是受益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1结果,不以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为必要的条件。而出租人业已取得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出租人而言并不一定获利,在一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因拆除附合物而对原租赁物产生毁损,故承租人无法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但若该附合物对出租人而言确有利益的增加,对于已经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的负担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问题。二、现行的立法规定10这是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取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5、件具体应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从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对于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的,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因此导致出租人对附合装饰物无偿享有。对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合同当事人依过错责任的大小承当相应的责任承担现值损失。对于因出租人的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的,我国法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对于承租

6、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对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同意利用的除外。对双方都违约的导致合同解除的对于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各自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解释来看似乎非常合理:因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是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自愿的投资行为,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使用需求,根据其审美情趣和使用目的进行。当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审美不一致时对于出租人是毫无利益而言。对于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在出租人不拆除原承租人遗留的附合时,新的承租人还要雇人进行拆除。对于一些连锁店因其内部的装修一样,新的承租人在法律上规定其

7、必须拆除,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承租人遗留的附合物对于出租人不仅不是一种利益反而成其累赘。且承租人对于自己的装修在其承租期间的实际占有的使用时间内已经充分满足了其自身的需要,从“效益——成本”的角度上看已经得到平衡了,故在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可以无偿享有附合物,对于装饰费用出租人也可以不用承担。但对于那些租期相对较短而装饰装修费用却昂贵,承租人要承当巨大的损失。对于还未收回成本的承租人,出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对于续租的可以210趁机提高租金,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不得不承担这样的风险。对于租赁期满的,当附合物对于出租人的不动产的利用价值确实有所增加但出租人仍可

8、无偿取得,承租人不可提出不当得利的返还,从这一角度上说有失公平。10对于剩余租期的装饰装修的残值的计算标准在法条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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