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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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居委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街道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三条配置是指街道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使用则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处置包括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2、。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职责及范围第四条街道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牵头负责本街道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单位使用(含个人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均由街道资产办按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卡)。第五条街道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作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如遇人员调整,则自然替补),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清点、出租、外借、内部调拨、维修、

3、报损、报废等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第六条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1、街道各部门、居委会购置(包括上级部门、社会机构配置或赠送)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或1000元的,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3、街道自有的各类房屋,包括产权房,使用权房、公建配套房、自建房屋等。第三章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第七条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标准1、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调剂与购置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需配置

4、资产的,原则是优先调剂,如确有不足再进行租赁或购置。购置资产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定程序报批,临时性工作结束后,由资产办收回该资产,统一调剂使用。3、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配置国有资产应列入办事处、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购置、维修计划,经主任办公会审定。由资产办根据现有库存调拨、划拨使用,确有不足则根据审批程序报批购置。配置资产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配置资产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

5、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党群部门的报书记办公会议审定,行政部门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配置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购置、调拨、划拨、维修年度预算外的资产,应及时追加预算,并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第九条资产的购置手续1、资产购置的手续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应先到街道资产办领取《XX街道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一式二份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交由资产办依据实际采购发票编号确认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报销依据。2、凡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均由财务部门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其他属自

6、行采购范围的货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办统一采购,也可经资产办同意,由各部门、下属单位、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第十条资产的调拨、划拨资产的调拨、划拨由资产调入或调出,划入或划出部门填写《XX街道固定资产调拨/划拨单》,经资产办办理调拨、划拨手续后进行实物调拨、划拨。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取得后,由财务部门、资产办专人负责分别及时登入总账、明细账和实物账,并进行编号。分配到各部门或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各科室或个人办理领用手续,制作《XX街道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由各部门留存,

7、一份交资产办;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二条资产使用人岗位变动时,原则上不作资产转移,由本部门负责人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变更《XX街道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卡片》相关信息,报资产办登记备案。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应当在其使用的资产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如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经分管国有资产领导同意,统一由资产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资产的清查盘点国有资产每年全面盘点一次,由资产办、财务部门和各

8、使用部门共同实施,并做好盘点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每年由资产办会同人才办、纪检监察室对各部门资产保管的完好率、利用率、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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