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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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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约责任中可预见规则的适用1、预见规则的立法及理论基础1.1合理预见规则概述合理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合理预见规则是为限制违约的范围而设立的,它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下的一个技术性规定。根据违约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如果缔约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说,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1]基于此,完全赔偿原则不仅在英美法系
2、被奉为经典,也得到大陆法系诸国的推崇,被认为是各国损害赔偿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2]这一原则在理论上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现实的操作层面,如果我们严格地执行完全赔偿原则,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予完全赔偿,就会造成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由于因果关系链条的延伸而无限扩大。如果这些扩大的损失也要由违约方来赔偿,对违约方来说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赔偿范围进行限制,使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控制在他所应承担的范围内。在所有限制违约损害赔偿额的手段中,合理预见规则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1.2预见规则的立法现状可预见规则,不同国家学
3、者的著作也将其称为损害远隔性规则、间接规则或合理预见规则,它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法律规则,也是确定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一项技术制度。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损失的数额应相当于非违约方因此所受损失,但不待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下面就简要介绍几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可预见规则的规定及其阐述。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发生
4、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即为“可预见规则”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在债务不履行并非基于债务人的故意时,债务人仅对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的或可以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违约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以此作为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学者认为该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可被合理地认为是基于可预见的风险而进入合同关系的。英国合同法中设有限制损害赔偿的间接规则,根据该规则,违约方对过分远离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而损失是否过分远离,则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预料
5、为标准。间接规则与可预见规则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该规则创始于1854年的Hadleyv.Baxendale案,后经不断演进至今。美国承继了英国的判例规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一些成文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2)规定:因卖方违约而引起的间接损害包括:(a)未能满足买方一般或特殊的要求或需要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只要卖方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此种要求或需要,且买方无法以补进货物或其他方法合理地避免此种损害;(b)直接由任何违反担保而给人身或财产带来的损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6、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困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数额相当。“同时又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己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情况,对违反合同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损失。”1.3预见规则的理论基础关于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基础,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在这些观点中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意思自治说、效率说、公平说、利益均衡说、诚实信用说等。(1)意思自治说。意思自治说主要流行于法国。意思自治说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从这个意义
7、上说,只需要赔偿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害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约定本身的默示条款当中,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当事人双方是基于合理预见的风险而自愿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考虑到了相关风险。(2)效率说。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根据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观点,合同本身就是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合理预见规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规则也有促进效率的重要作用。(4)公平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向前推进,各国经济活动越来越超出本国的范围与其他国家联系在一起,这也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具有复杂性与
8、关联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每个单一的合同背后往往有若干个相关联的合同。(5)利益均衡说。利益均衡说主要是我国学者提出来的,该学说认为,合理分配利益与风险是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合同交易的法律形式,通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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