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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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

2、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园区)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电梯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电梯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10    第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

4、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实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5、  第九条  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对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电梯的综合性能、技术保障、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使用单位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出具相关技术资料,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对改造

6、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10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施工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  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用于电梯改造、维修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禁止使

7、用不合格的配件。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电梯,或者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

8、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10  (二)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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