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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陈俊强,〈刑讯制度〉,收入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前言「刑訊」或稱為「拷訊」、「拷鞫」,是司法人員在審判過程中,以強暴或精神折磨等手段取得口供自白的制度。在古代中國及歐洲的刑事訴訟中,審判官以刑求取供是法律明文規定,是被容許的合法暴行。長久以來,東西方司法審判都非常重視被告的口供自白,蓋行為人對於是否犯法最為了解,對所犯事實經過亦最為清楚,因此被告自白為定罪的最重要依據,刑訊遂成為東西方訴訟取證的重要手法。17、18世紀,歐洲各國陸續禁止刑訊,但中國一直遲到20世紀初年,清朝變法修律時才正式廢除。刑訊確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制度。刑訊雖為中國審判制度中的重要手段,但至今以刑訊為題的專門研究並不多見,晚清的沈家本氏應
2、當是較早關注此一問題的學者。沈氏《刑法分考》「考囚」條,收集了經史文獻中所見有關刑訊的律文和概況;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頁501~521。稍晚的楊鴻烈氏在其《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則整理了歷代對刑訊的議論,楊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4),頁160~168。二氏為刑訊的研究提供了相當的便利。仁井田陞氏的<中國戲曲小說插畫刑法史料>和周冶平氏的<刑訊考略>,仁井田陞一文原載《東亞論叢》第五輯(1941-6),後收入氏著《(補訂)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東京大學,1980)。周冶平一文收入謝冠
3、生、查良鑑編《中國法制史論集》(台北,中華大典編印會,民57)。41可說是研究刑訊最早期的論文。仁井田氏論文主要是從戲曲小說資料中,歸納明清時期衙門刑訊和行刑的各種手段。周冶平氏一文除說明古代刑訊的工具和限制外,並從刑事訴訟立法方針的改變,說明刑訊的存廢。80年代以來又有栗勁氏<刑訊考>和鞏富文氏<中國古代刑訊考略>等文章。栗勁一文收入《法律史論叢》(北京,中國社科,1981)。鞏富文一文載《人文雜誌》1992-1。栗勁氏的文章主要是分期論述刑訊的發展;鞏富文氏則從刑訊的條件、程序、對象等各方面,縷述刑訊制度建立的情況。整體而言,前引學者已對刑訊制度作成初步的整理和探
4、討。然而,刑訊制度在中國存續超過二千年之久,乃刑事訴訟法的重要一環,其長期存在的原因到底為何?這個饒富意味的問題至今仍未看到圓滿的答案。此外,刑訊在秦律中已有規定,但最完整加以規範的要數唐律,嗣後,歷代法典中有關刑訊的內容,主要都以唐律為藍本,因此,若以唐律相關條文為核心加以探討,將能清楚掌握中國刑訊制度的各層規範。這亦是研究刑訊的學者都不曾嘗試過的角度。拙稿一方面以唐律的相關條文為中心,探討刑訊制度的各層規範,另方面,並將對刑訊制度在中國長期存在的原因,提出一二淺見,就教方家。刑訊制度既不始於唐,亦不終於唐,所以,在探討唐律的條文以外,將對刑訊的源流和演變作扼要介紹
5、,俾能使讀者對此制度有一完整認識。41二、刑訊制度的源與流刑訊一般認為是源自遠古的「神判」,在人類的智慧無法判明孰是孰非時,便只好借用神明來考驗當事人,證明其有罪與否。「神判」通常用水火來考驗,或把受驗者捆綁投入水中,淹死為有罪;或令受驗者把手伸入沸油中撈取物件,或手捧燒紅的器物,燒熨傷者為有罪。有關神判的內容,可參看夏之乾《神判》(香港,中華書局,1989)。另外,也可參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台北,錦繡出版事業,1993)頁523「神明裁判」條,對神判的起源和內容有簡要說明。「神判」除了是借神明的力量判定是非曲直外,同樣亦是借神明之手對有罪者加以立即和嚴厲懲
6、罰。神判後來發展出刑訊,水火亦由笞杖所取代,可是二者的基本假設是不變的──經由當前皮肉的苦難,來測試當事人所言是否屬實,是否清白無辜。根據《禮記‧月令》所載,仲春之月應當「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清人孫希旦釋云:「毋肆掠者,罪人未服,或當拷問,而不得肆意捶治也。」孫希旦著《禮記集解‧月令第六之一》(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5)。可能刑訊已是上古聽獄訟的重要手段。一般討論刑訊的文章,多以《禮記‧月令》這段經文說明刑訊的起源。然而,經文「毋笞掠」一語,根本無法判明是指審訊時候拷問,抑或是被判刑以後接受笞杖之類的刑罰。況且,《禮記‧月令》當成書於漢代,其
7、所載是否足以說明上古情況,尚屬可議。關於《禮記‧月令》成書年代,可參看徐復觀氏《兩漢思想史》卷二(台北,學生書局,1985),頁59~63《秦律‧封診式》「訊獄條」,對刑訊的條件有所說明:41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詐),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詐),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解辭,治(笞)訊某。《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頁246。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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