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规定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补足职工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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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规定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补足职工的工伤待遇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10-06-03公司因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使职工未能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补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原告梁某系被告宁国某公司职工,2007年5月22日下午,原告在工作工程中右手掌不慎被齿轮绞断。经法定部门鉴定,梁某致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同年11月,第三人宁国市医保中心以被告为原告缴付的工伤保险费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款32047.66元拨付至被告处。被告

2、扣除已为原告报销的医疗费后,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两个月)、工资等共计26907.52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原告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原告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和仲裁,未果后,原告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被告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

3、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1301.66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470.90元至原告退休时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工伤者未能足额领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作者:蒋为福资源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0-07-23[案情]:原告胡某系资源某企业职工,2006年10月经诊断为二期矽肺。同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4月,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工伤致残肆级。2007年3月,原告所在单位向资源县医保所报送的2006年职工工资收入表中,原告月工资收入为756元。缴纳医疗保险表中,原告的缴费工资2006年为750元、2007

4、年为770元。2007年8月,资源县医保所作出了关于胡某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细则。确定原告从2007年6月1日起止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770×75%=577.5元。原告不服,经向资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后,诉到法院。法院以[2008]资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该细则。2008年1月,资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仲案字(2007)第18号仲裁裁定书认定:原告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1949.7元。2008年10月,被告重新作出了关于胡某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处理意见。原告

5、每月除在资源县医保所领取伤残津贴577.5元外,原告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造成原告未能足额领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告单位支付。原告经向资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后,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伤残津贴损失212346元。[审判]: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使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既是企业的义务,又是职工的一项劳动权利。被告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职责是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原告的月缴费工资核定为770

6、元,工伤待遇核定为770×75%=577.5元是恰当的。由于,原告的实际月工资为1949.7元,其所在企业未按原告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被告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884.8元的差额,被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处理意见中建议原告向所在企业领取该差额部分。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在起诉前,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除由被告支付部分外,差额部分每月已在所在企业领取,原告的工伤待遇并未受到实际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于200

7、8年10月6日作出的处理意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3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

8、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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