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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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

2、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4、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

5、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26-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6、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

7、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8、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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