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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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对政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厅机关(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作为厅机关工作

2、的一项基本制度,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程序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本厅内部事务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9没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第五条厅机关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3、;(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三)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四)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的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有关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标准化设计、以及我省地方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目录;(六)重点工程项目目录、建设类企业资质等级目录;(七)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勘察设计、建设

4、科技、建筑节能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行业改革和企事业监管的有关情况,经审定可以公开的有关信用档案信息;(八)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9(九)直接实施的或者厅机关授权委托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政认定(包括评奖评优)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办理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事项;(十)厅机关及厅直属机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十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二)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安全

5、事故有关情况,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十三)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进行的机关人员招聘、录用事项;(十四)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厅网站(山西建设信息网:www.sxjs.gov.cn)相应的栏目上公开。第七条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还可以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公开方式:(一)建设厅文告;(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9(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四)厅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6、五)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第八条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自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公布。第九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主动公开:(一)文件主办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对发文将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审签文件时应当明确能否公开,并对公开的方式提出初步意见;(二)办公室根据报送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认信息公开或者不公开;(三)确认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公开。文件主办属办公室的,在审签时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应当明确能否公开和公开方式。

7、第十条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由标准定额站在标准、定额批准后,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一条9根据本规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主管处室、直属机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本规程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公开。第十二条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厅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政务信息在信息载体上公开的具体形式,由主办处室、直属机构商办公室确定。第十三条提出或者修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各类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

8、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召开全省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座谈会,征集意见和建议;(二)通过山西建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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