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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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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与思考(海曙工商分局蔡建军)“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立足宁波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充实监管内容,更新监管手段,改变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看到的是,从目前整个食品监管体系而言,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消费等诸多环节,并涉及到多个政府监管部门,仅凭工商部门一家之力,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非安全食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也诱发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我市工商系统现
2、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作一般分析和一些思考。一、现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一)事前监管:实施商品准入工程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由“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以防为主,防打结合”型转变,实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实施商品准入工程增强了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性、前瞻性、防范性,能有效控制和防止不合格、不安全食品入市,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权威,有利于健全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同时可以增强经营者(户)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13-近年来,经过全市工商部门和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努力,全市副食品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商场、农村
3、放心店等基本上实施了商品准入工程。在商品准入工程中,基本建立了以下五项制度:一是台帐制度。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分别建立台帐,当购入的食品出现问题时,有档可查;二是索票索证制度。经营者在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测报告等,报市场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当出现问题时,可向供货商索赔,减少自身损失;三是仓储备案制度。要求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如实提供仓库地址,报所在地工商所备案;四是特殊经销关系备案制度。对总经销、总代理、特约经销、厂家直销等特殊经销关系的经营者,督促提供双方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等,到所在地工商所备案,便于工商部门管理;五是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工
4、商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对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责令经营者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而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市场主办方要按照协议予以公告或作出退市处理。(二)事中监管:食品监测一是构筑了“四位一体”的食品检测体系-13-。到目前为止,市局及各分局在农产品检测中心或疾控中心等部门挂牌设立工商检测中心7个,与93个市场农残检测点建立了联系制度。市局及各分局全部配备了检测车,同时,在强化检测中心、检测车、检测点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针对市场监管执法一线的需要,专门配置快速检测箱,有效地扩大了工商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面。至此,检测中心、检测
5、车、检测点、检测箱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上形成了四位一体的检测体系。二是认真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专项执法抽检。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对最重要的监督抽查制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工商部门后,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已成为强化公平交易执法力度、扩大案件来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根据省局、市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各分局每年都开展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流通领域重点食品质量抽检工作,并且把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了抽检的后续处理工作。(三)事后监管:后续处理在食品定性检测过程中,如果经营户对市场检测对结果有异议,就对该问题食品封存
6、抽样,送交法定检测机构作进一步定量检测,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立案调查,并予以处罚;如果经营户对定性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应责令自动撤柜或监督销毁处理,可不予处罚;对经营户对定性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但也不主动撤柜继续销售的一经发现予以重罚。对于定性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将检测情况在市场醒目处进行公示,警示经营者,以提醒消费者。-13-对于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专项执法抽检,抽样检查后续处理既是对生产、经销不合格食品者的惩戒,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警示。各分局以及市局及时把抽样检查结果反馈给上级工商部门,以便能够及时、公正、平等、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抽查结果。对于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7、,应将不合格食品进行撤柜、没收,同时指导、帮助经销单位健全查货验收制度,把好进货关,并作统一调查立案处理。二、现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食品安全判断标准的缺失目前,我国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众多。其中,《食品卫生法》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其颁布实施已有十多年,许多内容滞后,有的规定不符合现在的标准。比如,该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上的使用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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