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930733
大小:3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6
《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价值张力及适用尺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价值张力及适用尺度摘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一种普适的价值观,有其价值张力,也有其最大可能达到的限度即适用尺度。价值张力体现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以从三个维度上加以构建:宏观的文化构建、中观的制度构建和微观上的自我构建。同时,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目前尚属两难命题,其适用必须受到约束。因此可以考虑以亲权限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能达到的程度,具体做法应是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唯一的指导原则,在区分亲权与监护的基础上以亲权对最大利益原则的发挥进行限制。关键词:儿童最大
2、利益原则;价值张力;适用尺度;亲权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国家和社会在制定法律或者实施其他涉及到儿童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考虑。”在《儿童权利公约》的第3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规定。这条规定对于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里程碑式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公约的最瞩目的成就。所有涉及儿童行为儿童权利的首要考虑原则是“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这个标准几乎囊括了儿童的全部权利和国家的全部义务。它是对立法、司法保护提出要求的纲领性条款,是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追求儿童作
3、为权利主体的个体的利益最大化。在制定涉及儿童的法律时要求立法司法机关,考虑追求儿童利益最大化,以使得儿童身心获得最全面发展的基本需求为中心,以儿童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为首要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为了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就只有把儿童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儿童利益最大化将人们决策时的目光转向各种利益与儿童利益的并重而不是单纯的国家、公共利益和成人利益。它提供了一个考虑的基本标准去解决儿童权利与其他权益特别是成人权益的冲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虽然也存在着实践中的不确定性问题、价值冲突等问题,但其所倡导的内涵与精神成为公认的儿
4、童立法司法的最高原则,几乎无所例外的得到各国的一致同意。6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儿童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其他利益,只要涉及到儿童的事宜都必须以有益于儿童为出发点,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中心。所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涵义是:儿童是有着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的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儿童事务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将儿童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保障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制定涉及儿童的法律法规时,要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的身体、
5、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正如《公约》所说,儿童有着与成年人平等的尊严与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公约》中规定最大利益原则条款,是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视为解决冲突的首要原则。”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要求将儿童利益放在首位,在儿童利益与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不仅要从主观上考虑到儿童的精神利益,也要求从客观上考虑到儿童的实际经济利益,从而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可以使法官在裁判有关儿童的案件时首先考虑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首先考虑成人的利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确保儿童的基
6、本权利得到保障。但《公约》中并没有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出详细解释,立法时就是考虑到各国情况不同,只要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原则,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法律规定,才能发挥这一原则的最大功能。但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概念比较模糊,并且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考虑的因素多且很难把握,从而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有些不足,使得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最大利益的标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的也不相同,这体现在在各国的立法例中。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尺度(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适用限度的缘起《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
7、1—2020)年》一方面规定,国家在制定法律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规定,要从儿童身体、心理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其最大利益。同时将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列作为指导原则。如此规定,有两种可能:其一,国家认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上佳,可是目前只能够达到优先考虑的程度,因此将最大利益原则看作是最终努力的方向,优先原则作为权宜之计;其二,国家对于这两大概念认识相对比较模糊,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灵活性引发适用中的难题比较犹豫。两种可能性或许兼而有之。6然而,
8、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儿童优先原则迥然不同。前者真正把儿童视为权利的主体,并尽最大努力帮助儿童克服成为权利主体的各种障碍,同时为儿童提供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种社会条件,将其视为明日的社会公民而在今日对其特殊优待,努力创造一个有益于儿童生长的社会环境。而后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优先原则之下必然存在几种可以比较的身份,在这些可以比较的身份中仅仅是优先考虑保护儿童的利益,不一定是从根本上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