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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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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一、立法背景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第二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从20多年的实践看,《外资所得税法》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例:07、8止,外资企业61.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7338亿元,已经连续13年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86年外资税
2、收占工商税收1.21%,90年达到2.22%,开放后GDP年均增长9.7%,其中2.7%来自于外资,06年外贸总额达到17606.9亿元,世界第三位,外贸依存度达到65%。01—07年税收增长:21.6%、15.2%、16%、25.7%、20%、21.9%、31.4%;01---06年GDP增长:10.5%、9.7%、12.9%、17.7%、14%、10.7%。06年税收37636.27亿,07年税收49442.73亿。两法并存的问题:1、税基不统一-----外资据实扣除,内资限制扣除;2、税率不统一-----外资15%、24%,实际税负14.89%,内资33%、18%、27%,实
3、际税负24.53%;3、优惠政策不统一4、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低效率----“假投资”、“返程投资”,商务部统计有三分之一的外资来自于内资的返程投资。另外,降低综合税率是世界趁势-----2000年—2006年OECD30个国家年均下降1%,英国:08年开始计划30%下降到28%,德国:38.9%下降到29%,世界上159个国家、地区的年均税率28.6%,亚洲18国26.7%。“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二、立法原则(一)公平税负原则(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三)发挥调控作用原则(四)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五)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六)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三、企业所得税解读法条一是关于企
4、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体现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与原税法相比,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作了较大的改进。法条二: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以及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定义的规定。法条五: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
5、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法条六: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九类收入。法条七: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条是关于不征税收入的列举性规定。本条是原
6、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所没有规定的,是本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部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税没有实际意义。当然,为了保证税法的严谨,税法还有兜底性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条中涉及的不征税收入项目的具体如何界定
7、。法条八:本条是关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是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企业所得税的原理上,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税收入总额减去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条九: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是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原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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