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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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州市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一)重点对辖区内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湿巾、卫生湿巾生产企业,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生产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对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生产环境达不到净化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二)对辖区内的全部药店、商场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存档备查;对销售的消毒产品

2、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对。二、处理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下违法行为,按如下原则处理。(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处罚并公告。(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三)对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等上市前需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3、产品,上市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并责令经营单位停止销售。(四)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五)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六)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4、》(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上述人体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七)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三、工作步骤(一)启动阶段。启动对生产、经营

5、环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行动。(二)检查阶段。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药店、商场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对检查的各类消毒产品进行抽检、确认和结果告知。(三)总结阶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四、工作要求(一)认真开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专项整治顺利有序进行。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二)认真做好抽检

6、样品确认工作。样品的确认工作,是对问题消毒产品追查和处罚的前提,认真做好“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的邮寄和签字确认工作。“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和“产品样品确认书”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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