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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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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义务也有限度 赡养老人,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更是法律规定每个人必尽的义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现实生活中赡养老人的问题尚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农村,儿大不养爹娘的事儿还时有发生。但赡养老人怎样才算好?是不是为满足老人的所有要求而可以不顾及子女的生活承受能力呢? 柳女士和小孙是继母与继子关系。小孙很小的时候,柳女士便进了孙家的门,与小孙的父亲结为夫妻,和小孙的父亲一起把小孙拉扯大。 2002年6月小孙的父亲老孙在世时,老孙和妻子柳女士便与已成家立业的小孙夫妻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对房屋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小孙夫妻每年承担父母医疗费1000元,养老费500元,如父母二人
2、中有一人去世,小孙夫妻每年要给付在世的老人养老费500元。而且,当时孙家的1.4万元外债也由小孙夫妻偿还。 老孙在世时,小两口和老两口就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老孙去世后,年近六旬的柳女士生活不便,便和小孙夫妻共同生活。但在今年9月,柳女士却离家出走了。小孙经多方打听,才得知是柳女士的亲属将她接走,联系并安置到市内一家敬老院生活。据柳女士说,她之所以选择到敬老院生活,是因为自打丈夫去世后,小孙夫妻不再对她尽赡养义务,也不给她看病,且饮食上也是饥一顿饱一顿的。敬老院虽然每月收费600元,医疗费200元,合计800元,但柳女士觉得在敬老院生活比她和小孙夫妻共同生活好,所以她决定不再回去和
3、小孙夫妻一起生活了。3 不久,小孙接到法院的传票,柳女士把他告上法院,要求继子负担她每月在敬老院的费用800元。 对自己成为被告,小孙觉得很委屈:虽然柳女士是他的继母,可他一直把她当成亲妈,对她照顾得很好,这一点邻居们都知道。况且,柳女士每年在敬老院生活的费用为9000余元,他和妻子全年的收入也不到1万元,即便全交给敬老院也不够。小孙说,父亲生前治病欠下的1.4万元外债和去世后丧葬费花的4000元都是由他负担的。家里现在不但有2万多元外债,他还要赡养岳父岳母。所以,小孙希望柳女士放弃在敬老院的生活,回来和他一起过,并保证一如既往地照顾好她。但柳女士不为所动,铁心要在敬老院生活。
4、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当地村委会每年补助柳女士900元,柳女士出租厦子每年能得1200元的租金。证人证言也证实,小孙两口子对继母柳女士始终照顾得挺好。因此,法庭几经权衡,认为柳女士到敬老院生活“并非必须”,遂于12月中旬判决:自2006年10月起,小孙每年承担柳女士的赡养费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柳女士以后的住院医疗费,凭收据由小孙承担二分之一。 本案主审法官、东港市法院审判员张强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柳女士完全可与儿女共同生活,这样既有利于她安度晚年,也使其儿女不必负担额外的费用。因为柳女士到敬老院生活的费用,相对于小孙的生活水平和负担能力而言较高,若这些费用全部由小孙负
5、担,其确实不堪重负,所以法庭对柳女士要求小孙负担其每月800元的敬老院生活费用的主张没有支持。3 律师在点评此案时首先肯定这样一点: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对其继子女进行了抚养和教育,或者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其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中柳女士将小孙抚养长大,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她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小孙对柳女士有赡养的义务。 对于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法院一般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并充分考虑被赡养人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等情况予以确定。本案
6、中柳女士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条件,而且她到敬老院生活的费用对被告小孙来说也确实是较为沉重的负担。如支持她的主张,也不利于小孙的家庭生活。综合考虑柳女士和小孙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小孙给付柳女士每年120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她相应的医疗费,基本能够满足其生活需要,是比较合理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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