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之客观合并补充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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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講補充實務見解(之一)訴之客觀合併補充判例84年台上字第2124號要旨: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並未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裁判,亦未定有先後之順序,而係請求法院就各該訴訟標的同時為裁判者,此為訴之重疊之合併。如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者,則為訴之預備之合併。查顏賽蘭所提起之訴,倘為訴之預備之合併,則法院應就其先位之訴先為調查裁判,先位之訴有理由,備位之訴即毋庸判決,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83年台上字第787號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預備之訴為有理由時

2、,就預備之訴固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對於先位之訴,仍須於判決主文記載駁回該部分之訴之意旨。原告對於駁回其先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應及於預備之訴,即預備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包括預備之訴部分)廢棄,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蓋先位之訴與預備之訴既不能併存,原告祗能就其中之一請求法院為其勝訴之判決。否則上訴審法院若未將第一審法院就預備之訴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一併廢棄,其結果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及預備之訴均獲勝訴且併存之判決,與預備之訴之性質相違背。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

3、,後位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裁判;若後位訴同時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因後位訴既經裁判而未由原告聲明不服,上訴審自不得就後位訴予以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應予補充。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按所謂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是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時,即無庸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其先位之訴於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時,後位之訴當然隨同移審於第二審法院。惟第一審原告於第二審法院,仍應

4、就後位之訴為訴之聲明,其未就後位之訴為訴之聲明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曉諭其是否仍請求就後位之訴為裁判,如仍不為聲明者,應認其後位之訴之訴訟繫屬消滅,如已為後位之訴之聲明者,第二審法院應就兩訴併予辯論,依一般訴之預備合併原則而為判決。6訴之變更追加56年台上字第3064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上之性質雖有未同,但二者訴訟上所據之事實如屬同一,則原告起訴時雖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然在訴訟進行中於他造為時效之抗辯後,亦不妨再基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而為主張。66年台上字第832號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基於兩造間之

5、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行為,於第二審仍基於買賣關係增加請求上訴人就所售土地訂立書面契約,俾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種行為,屬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須對造同意,因此上訴人雖在第二審表示不同意變更或追加,被上訴人仍得為之。43年台抗字第23號抗告人黃合順訴訟代理人黃錞律師右抗告人因與許李珠等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判。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款,所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係為訴訟上之便宜而

6、設之規定,祗須情事確屬變更,即有其適用。故其情事不問發生於起訴後或起訴前,即此種行為雖因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均有變更,而生訴之變更亦許任意為之。本件抗告人在第一審對許李珠等起訴時,原係以出租人地位請求交還土地給付租金及賠償損害,嗣因查悉兩造間,就訟爭土地並無租賃關係之存在,又本於所有物之被無權占有,而請求交還並賠償損害,此項聲明之真意,是否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其代最初之聲明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法院未就此研訊明確,僅以訴之變更,許李珠等又已表示異議,徵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應准許,裁定予以駁回,殊嫌疏率,抗告論旨,指

7、摘原裁定違法,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6「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振發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律師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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