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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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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修改56358著作权法修改.txt7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8尊重是一缕春风,一泓清泉,一颗给人温暖的舒心丸,一剂催人奋进的强心剂修改九大内容中国牵手世界著作权法修改面向WTO特约撰稿人唐广良著作权法走向完善国家版权局在三年多以前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说明》为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了三条主要原因,即:第一,(中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差距在于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的保护;第二,不能满足加强管理,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
2、要;第三,不能,导致了解决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先生在2001年10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举办的学术讨论会上则将以下四点列为著作权修改的原则,即: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入世多边谈判创造条件、迎接新技术发展的挑战、加大执法的力度。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已经过去了11年。这11年可谓各国著作权制度发生重大、快速变化的一个历史时期。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互联网的急速扩张、经济全球化运动的一系列重要进程都在各国著作权法
3、上留下相当深刻的印记。相比之下,中国的著作权法却“稳定”得多,大有“任凭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的气度。然而客观地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已开始。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注:此处关于时间与事件的介绍来自于国家版权局许超先生的演讲)。2001
4、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修改九大内容中国牵手世界基于前述原因与原则,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了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二是保护客体的表述问题;三是对著作权“权利”的整合问题;四是依据国际规则重新设计著作权限制问题;五是完善邻接权制度问题;六是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问题;七
5、是解决十余年来引起不少争论的著作权“转让”问题;八是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问题;九是新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思路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全面引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扩大了可享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范围,包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国民与居民已经出版和未出版、且未超过保护期的全部作品,以及作者虽非前述成员的国民或居民,但首次在这些成员领土范围内完成出版的作品。二是消除了中国国民在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受
6、歧视的状态,在可享受保护的客体与可主张的权利等方面将中国人与外国人定位在同一起跑线上。受保护客体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有四点比较明显的变化,一是在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项下加入了“杂技艺术作品”;二是正式使用“建筑作品”提法,并将其与美术作品归入同一类;三是采纳《伯尔尼公约》的表述方式,将包括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取消了原著作权中的“电视、录像作品”;四是在涉及“实用设计”时增加了“模型作品”。由于关于这些受保护客体的具体含义的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笔
7、者还无法对这些客体涉及的制度作出评价和说明,但在此希望与读者共同关注一下美国版权法关于受保护作品的规则。美国现行版权法第102条规定,(a)本法规定的版权保护及于固定在任何有形表现介质上的原创作品,不论这种介质是已知的或者是未来开发的,只要原创作品能够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器或设备的辅助而从中被感知、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送。原创作品包括以下几类———(1)文字作品;(2)音乐作品,包括任何与音乐相伴的文字;(3)戏剧作品,包括任何与戏剧相伴的音乐;(4)哑剧与舞蹈作品;(5)图像、图形与雕塑作品;(6)影片与其他
8、视听作品;(7)录音;(8)建筑作品。读者肯定会发现,不同国家的立法与不同的国际条约关于作品种类的表述各不相同。就此而言,我们也不能说中国著作权法上关于受保护客体种类的规定有何不妥。但有一点需要指出,如果我们确有在著作权保护上向美国人学点什么的想法,则必须认真研究美国版权法上关于受保护客体的准确规则。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美国版权法只保护“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的‘原创作品(original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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