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86095
大小:3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12
《皖政办〔2001〕98号 转发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海关(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精神,对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
2、标、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从体制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政府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政府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要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面向市场、优化资源
3、配置、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二)改革的主要任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1、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转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总体上要通过企业化转制,成为政事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产业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要整体转为科技型企业,也可兼并、联合其它科研机构、企业,组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有较好合作基础的科研机构,要全部或部分进入企业,成为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机构;有技术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技术经
4、纪、技术评估、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规模小、科研开发能力弱、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转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机构,要撤并、调整,也可由其它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收购,还可由职工参股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2、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公益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按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 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的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性机
5、构运行和管理,今后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的科技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向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认定条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政府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视情撤并或进入相关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机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对不具备科研条件和能力、既不能向企业化转制也不能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科研机构,要撤并、调整,也可由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收购。鼓励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未经省编制、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并
6、入财政拨款的科研机构。二、改革的政策措施对省属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过渡期为5年,即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实行以下配套政策和措施:(一)转制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本意见有更优惠政策的,执行本意见。转制单位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对截止到2001年12月底未予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
7、坏帐准备金。(二)转制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其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若不改变用途,可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过渡期的2—3年内可减免年租金;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出资额可按土地评估价的50%确定。根据科研机构隶属关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制单位土地资产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者股本金。(三)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鼓励对其国有股权部分出让,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出让
8、;以现金认购并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可从近3年内财政拨款直接形成资产以外的净资产中提取20%的额度,作为奖励股,按贡献大小奖励给职工,享有收益权。奖励股的分配方案,应经过职代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四)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可用已经完成并正在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最高达到注册资本的35%,并可提取其中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转化的有关人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