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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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年-2010年)(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2005年10月目录1.总论12.现状评估22.1总量控制情况22.2项目建设评估32.3水质评估33.“十一五”水环境保护压力分析63.1排污数据分析63.2排污预测73.3水污染治理压力分析74.规划目标与指标94.1规划目标94.2规划指标体系105.规划方案及任务115.1水环境保护总体思路115.2规划任务146.重点工程与投资测算177.规划实施与评估197.1规划实施保障197.2规划中期评估217.3推行排污许可

2、证制度228.可达性分析与风险评估238.1可达性分析238.2风险评估25附表1:淮河流域行政区表26附表2:淮河流域2004年污水处理现状表28附表3:淮河流域2004年枯水期水质评价表30附表4:淮河流域2004年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表34附表5:淮河流域2004年城市重点水体水质现状表37附表6:淮河流域2004年地市排污现状表39附表7:淮河流域2010年排污量预测表41附表8:淮河流域2010年规划水质目标表43附表9:淮河流域2010年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表52附表10:淮河流域“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需求表54附

3、表11:淮河流域“十一五”治理项目表561.总论第一条 编制原则贯彻“多还旧账,少(不)欠新帐”的指导思想,遵循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淮河流域水污染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制定可行的水污染防治方案,确保淮河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断面、城市重点水体水质改善,力争在规划期内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和四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第二条 编制依据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文件,以及淮河流域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

4、标责任书》。第三条 规划时段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中期评估年为2008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第四条 规划范围包括河南、安徽、江苏、山东4省35个地市160个县。地级行政区包括:河南省:郑州(部分)、开封(部分)、平顶山、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部分)、商丘、周口和洛阳(部分)安徽省:淮南、蚌埠、滁州(部分)、六安(部分)、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和合肥(部分)江苏省:徐州、淮安、宿迁、扬州(部分)、泰州(部分)、南通(部分)、盐城和连云港—61—山东省:枣庄、济宁、荷泽、泰安、临沂、淄博和日照各行政区构成见

5、附表1。2.现状评估2.1总量控制情况第五条 总量控制指标未能实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为:到2005年,COD排放量控制在64.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1.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9.1万吨。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04年淮河流域废水排放量为38.96亿吨,COD排放量为99.08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2.48万吨。与2000年排污量比较,COD排放量减少了6.4%,氨氮排放量减少了17.4%。均未达到计划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淮河流域2004年排污表省废水排放量(亿吨)C

6、OD排放量(万吨)氨氮排放量(万吨)工业生活工业生活工业生活河南3.147.287.2418.931.412.62安徽2.293.533.1213.421.031.48江苏4.508.886.6629.250.473.11山东4.394.947.1213.350.741.62合计14.3224.6424.1474.943.668.82第六条 流域总量分解工作初步完成淮河流域四省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

7、地级行政区。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及成熟的分配方法,地级行政区到污染源的总量分配工作相对滞后。—61—第七条 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度不一排污许可证发放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划,对排污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受法律授权、技术方法、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目前淮河流域各省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度不一,排污许可证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2.2项目建设评估第八条 “十五”计划中治理项目预计可完成2/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共安排了488个项目,到2005年4月,进展情况如下:已完工项目232个,占项目总数的47

8、.5%;在建项目162个,占33.2%;在建项目中预计2005年底前可完工的81个,占16.6%;未动工项目94个,占19.3%。“十五”期间,淮河流域已建成污水处理厂39座,另有35座在2005年底前可完成。预计到“十五”末,淮河流域可形成约400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各地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布及规模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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