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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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

2、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支行、信贷中心、事业部、专业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专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纳税;(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四)其他必要条件

3、。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海淀区创新型企业。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购(建、租)房补贴。专营机构购置或自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专营机构租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

4、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第七条风险拨备补贴。对专营机构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提取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的50%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第八条业务增量补贴。专营机构每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业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对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7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7.5万元。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九条资格认定和政策适用审核应经申请、初审、复审、审批等程

5、序。具体依照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第十条资格认定和政策适用审核申请,由专营机构所属总行、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级别机构提出;专营机构属于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单位的,由专营机构自行提出。申请单位按照实施细则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按相关要求向受理机构报送纸质材料。第十一条区金融办负责受理或委托中介机构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第十二条区金融办组织复审工作。区财政局、区科委、区金融办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并邀请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参加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采用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到会评委三

6、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生效的表决方法。第十三条经过评审确定予以支持的专营机构,由区金融办向区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后,由区财政部门办理对专营机构的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评审小组对上一年支持的专营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专营机构应于每月向区金融办报送月度经营情况。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专营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取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

7、十八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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