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细则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

法律知识细则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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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支付结算管理,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经批准办

2、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票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空头支票包括出票人签发的空头支票和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出票人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在支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样式不相符合的支票。  第四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应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第五条人行营管部负责对在北京市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北京市各国库经收机构为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各代收机构收缴的罚款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二章取证及报告  第七条付款人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在当日至迟次日逐笔向人行营管部报告。  第八条付款人应向人行营管部报送以下资料:  (一)《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式一)  (二)出票人的开户资料;  (三)该笔支票(正面)复印件;  (四)签发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空头支票的,应提

4、供能显示记账时账户余额的分户账、对账单或其他证明付款时存款不足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签发第三条第三款所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应提供印鉴卡片复印件;  (六)人行营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付款人应对报告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付款人报告的空头支票罚款相关资料应逐页加盖业务公章。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十条人行营管部自收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报告的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5、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式二、三),送达出票人。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全部资料退回付款人。  第十一条出票人对人行营管部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人行营管部。  第十二条出票人对重大拟处罚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行营管部提出听证申请。人行营管部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人行营管部在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书面申辩材料的,或在对出票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

6、复核后不予采纳的,或听证后仍决定处罚的,应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式四),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一并送达出票人。  第十四条出票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告知书》和《决定书》送达出票人时,出票人应签署《行政文书专递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附式五),并在送达当日至迟次日交回人行营管部。  

7、第十六条《告知书》和《决定书》可由付款人直接送达,也可由人行营管部委托其他机构送达。  第十七条出票人缴纳罚款时应向代收机构提交《行政处罚缴款书》和《决定书》。  第十八条罚款代收机构收到出票人提交的《行政处罚缴款书》、《决定书》后,按照《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出票人未按规定到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行营管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罚款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或多缴,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一律按财政退库方式办理

8、。罚款代收机构不得从当日罚款收入中冲减。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行营管部根据“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各银行通报出票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签发空头支票累计数量等有关情况。  “黑名单”制度由人行营管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人行营管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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