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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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摘要: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保险人的视角,寻求其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以损害补偿原则作为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的法律正当性,并试图通过探究这些原则和条款本身的内在涵义,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提供实践的参考;同时在分析这些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价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揭示该领域相关问题的法的实然所在。关键词:船舶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可保价值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摘要: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保险人的视角,寻求其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以损害补偿原则作

2、为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的法律正当性,并试图通过探究这些原则和条款本身的内在涵义,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提供实践的参考;同时在分析这些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价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揭示该领域相关问题的法的实然所在。关键词:船舶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可保价值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摘要: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保险人的视角,寻求其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以损害补偿原则作为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的法律正当性,并试图通过探究这些原则和条款本身的内在涵义,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提供实践的参考;同时在分析这些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价

3、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揭示该领域相关问题的法的实然所在。关键词:船舶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可保价值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摘要: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保险人的视角,寻求其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以损害补偿原则作为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的法律正当性,并试图通过探究这些原则和条款本身的内在涵义,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提供实践的参考;同时在分析这些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价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揭示该领域相关问题的法的实然所在。关键词:船舶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可保价值保险金额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由中国

4、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准并颁发,自1996年11月1日起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后该条款又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由于制定《条款》时指导思想的偏颇,该条款的内容存在着“先天性不足”[1]。根据《条款》修订组织者的观点,“在保险的法律和习惯中,这个条款是一个不规范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承保在保障风险方面缺项太多,使用的保险用语与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保险时,这个条款是不能作为理论依据引用的,过一阶段必须再修订”[2]。尽

5、管如此,由于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竞争性低下等经济政策性因素,《条款》适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成为我国船舶保险中产生保险合同纠纷较多的部分。在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索赔实务中,保险人时常会以被保险人违反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由于承保风险的发生而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灭失。本文将着重分析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下该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抗辩理由的具体内涵,并对其实际的适用价值作一讨论。一、损害补偿原则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3]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

6、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依其金钱损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赔偿数额,也受制于损害补偿原则。正如布瑞特法官(Mr.JusticeBrett)在Castellainv.Preston案[4]中所言:“保险合同是且仅是一种补偿合同,该种合同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单所保损失发生时应被且仅应被充分补偿。”损害补偿原则的中心意义在于保险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的发生而获取净收益。[5]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中,损害补偿原则主要是通过由其派生出来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ofInsurable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有关

7、可保价值(又称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规定发挥作用的。[6]二、可保利益原则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7]我国法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明确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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