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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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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资格招标办法(试行)为健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建立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诚信制度,保障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有效供应,确保放流苗种质量,推进增殖放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渔业法》、《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资格招标办法。一、投标条件(一)基本要求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放流种类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
2、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3.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安全事故。4.具有自身能提供本地种的原种、原种子一代,或者能提供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放流种类苗种的能力。(二)竞争性条件1.亲本数量与质量要求。亲本来源为自然水域捕获的原种或原种场保育的原种、原种子一代,亲本数量要满足育苗生产需要,且来源、培育、更新等记录完整。2.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苗种生产设施齐全,包括有亲本培育设施、产卵孵化设施、苗种培育设施,苗种生产能力达到附件一规定要求。3.技术力量。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建有各项制度和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
3、。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5年以上,固定繁育工应经培训并获得相应行业职业资格证书。4.资质和信誉。遵守我省制订的苗种放流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苗种品牌、市级以上原良种场或规模化繁育基地资质和增殖放流业绩的,优先入围。5.遵守承诺要求。承诺在放流前10天内提供由有检验检疫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放流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亲本来源及苗种生产的完整档案(放养、投饲、用药等记录)。二、提交的材料(一)投标书。填写《投标苗种及相关事项的声明》,内容包括投标苗种的种类及对投标要求、投标方式、中标后相关
4、事项的声明等。(二)投标人资质情况说明。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基础及配套设施、技术力量、放流苗种设计生产能力和近年来实际生产情况、投标种类和苗种生产能力、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增殖放流业绩等。(三)相关证明材料。1.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3.国家、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或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资质证明;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4.主要职工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岗位、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单位法人(负责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复印件
5、。5.苗种亲本来源证明复印件。6.增殖放流种类苗种的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操作规范。7.近两年水产苗种质量检测报告和检疫报告复印件。8.放流苗种的亲体及苗种的完整档案。9.全场平面布局图或照片。(所有证件原件备查)三、招投标公告和程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公开招投标。公告和程序为:(一)招投标公告。在局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增殖放流苗种的种类、投标人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标书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和联系人。(二)标书接受与管理。《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代理公司安排专人负责投标书的接受、登记与保管工作;若发现投标书不密封
6、、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等情况,要当场告知投标人改正。(三)开标与评标。招标代理公司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集中开标,并聘请5~7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专家评分表》对投标人的亲本质量、育苗能力、生产设施、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资质信誉等进行逐项打分,确定每一增殖放流种类供苗单位入围单位名单和分数从高到低的排序。在入围单位数量确定上,原则上每个种类不超过投标供应商总数的60%,但同时不少于3家。(四)公示与定标公告。确定入围单位名单和排序后,在省局网站、省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局发布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名单。四、监督管理招标现场
7、工作人员及投标人应自觉遵守采购活动现场开标、评审等各项工作纪律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标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中标单位有资格参加省内增殖放流苗种的招投标。中标单位每年对照本办法所列的投标要求进行自查,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自查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对中标单位设立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委托水产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中标单位的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对增殖放流过程实施跟踪检查,发现不符合水产种苗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列入诚信档案,并移交当地渔业行政主管
8、部门处理。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或不接受监管的,依法取消入围资格,三年内不准参与增殖放流供苗资格投标。附件1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能力要求放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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