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甲戌日本侵台事件之再研究——潘霨其人及其《致总理衙门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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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键词:机动车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民法解释内容提要:通过对《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条款进行文义解释与逻辑解释可知,准不动产物权(抵押权除外)的设立与转让实行“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导致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限制了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来把《物权法》编入民法典时,应当对第24条、106条进行相应的修改。《物权法》的制定为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物权问题提供了一个规范文本,但在对该文本进行解释之前,它只不过是白纸上的一堆死的文字而已,为了使其具有意义从而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必须对其进行解释。

2、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法典化——《物权法》的制定是该进程的重要环节——的实现必然预示着及恶意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善意”、“恶意”的含义还需要具体地阐明,由于此部分的目的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24条确定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所以只是着眼于对该条意义结构的揭示,对于与该目的无关的个别细节暂时不予考虑。《物权法》第24条的语词组合提供给我们的意义是:对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有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即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必要条件。至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须具备何种条件,只登记而未交付的情况下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并不在该条的文义范围之内。(三)《物权法》第24条的逻辑解释显然,关于准不动产物

3、权变动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的文义解释提供给我们的意义是不完全的,要想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运用其他解释基准。在操作顺序上仅次于文义解释的是逻辑解释,我们先来看看可否运用反面解释获得更多的意义。按照民法方法论上的定理,只有在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是法效果的必要条件或充要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反面解释。[5]278-279在《物权法》第24条中,“未经登记”是法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充分条件,把前者称为“T”,把后者称为“R”,用逻辑语式表示就是“T→R”,依据上述定理,不能通过反面解释得出“非T→非R”的结论,即,“经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可见,登记并不能被视为准不动产

4、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的充分条件,对抗力的发生还需要其他条件。《物权法》第24条本身没有包含这样的条件,需要考察其他相关法条是否能够“提供支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有一句名言:“适用一个法条就是在适用整部法律”。[1]77这句话并不夸张。法律是一个具有内在关联的规范体系,任何一个法条都不是完全孤立的,它必然与其他法条存在纵向的或者横向的联系,只有在这个体系脉络中它的意义才能得到完整的显现,因此,体系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对于《物权法》第24条可以进行体系解释。该条位于《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第二节“动产交付”之下,该节包括第23-27条。第23条

5、是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5、26、27条分别规定三种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第24条是关于交通工具这种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尽管该条没有明确提到“交付”,但这并不意味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一律不需要交付(合意生效+登记对抗),只能说该条本身的文义没有要求交付。既然第23-27条同处于“动产交付”这一节之下,那就表明它们之间存在关联,联结点是“交付”,即它们都与交付有关。具体言之,第23条规定交付生效要件主义,第25-27条是关于交付方式的特殊规定,第24条是对交付效力的限制:依第2

6、3条的规定,交付后,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既包括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物权变动的形成力,也包括对于第三人的对抗力,但依第24条规定,交通工具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交付在此种场合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再具有对抗力。但第24条并未明确“剥夺”交付对于交通工具物权设立与转让的形成力,关于这部分效力,仍然适用第23条的一般规定——凡是特别规定未涉及的问题,一律适用一般规定。假如交付对于交通工具物权变动而言根本就是不必要的(即实行“合意生效+登记对抗”模式),那就应该把交通工具物权变动规定于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之中,但立法者没有这么做,可见其并无此意。应当注意的是,第23条的但书规定“法律另有

7、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如果有其他条款规定交通工具物权设立与转让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则另当别论。而《物权法》第180条与188条确实有特别规定: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易言之,交通工具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综上,由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在《物权法》中,交通工具(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一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严格地说,应当是“交付生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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