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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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市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形成支持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福田保税区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15〕82号)、《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深经贸信息保税字〔2014〕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指市财政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回购、统租且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物业,含长富金茂大厦2号楼以及在园区

2、后续更新改造中配建的产业用房等。此类物业原则上全部用于引进保税产业,仅限对外租赁使用。第三条市经贸信息委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委托、指导和监督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与服务。委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深经贸信息纪〔2017〕13号),委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委领导谢建民副主任任组长,张立仁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保税处、秘书处、预算处、机关纪委、福保中心、沙保中心、盐保中心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创

3、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审定权限内的优惠方案,具体监督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10—各保税区服务中心承担日常运营管理职能,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方案,负责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用房平台)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与修缮、招租收租、日常核查与服务等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收益应全额缴交市财政,物业维护及管理等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第二章筹建方式第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

4、式取得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二)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第五条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建设、回购(购置)或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市财政。第六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以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一)监管协议书应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售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

5、—10—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售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二)监管协议书由项目实施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福田保税区、盐田综合保税区所在区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相应申请后,将项目基本信息反馈市经贸信息委,由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制订监管协议书。(三)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确认文件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第

6、七条在城市更新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执行。第八条保税区内城市更新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均由政府回购,无偿移交政府的除外。第九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开发建设工作。创新型产业用房具备移交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书面通知市经贸信息委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第三章准入条件第十条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0—(一)注册地在保税区或承诺将注册地迁入保税区。(二)属于

7、“保税+”总部型企业或优质成长型项目,符合下列产业领域的要求:1.涉及保税(制造/服务)环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物流供应链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分拨、分销中心及营运结算中心;3.保税研发、创意设计、全球检测维修、信息资讯及外包服务等为主的高端服务业;4.保税展示、跨境电商、保税金融、保税交割、融资租赁、大宗商品交易等新业态;5.其他适合在保税区域发展或提供配套的产业。(三)在保税区无自有物业(包括申请企业名下的有产权的办公、生产性物业)。(四)企业

8、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第四章申报受理流程第十一条意向入驻企业通过用房平台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产业用房申请需求,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需求信息申报表》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及—10—企业项目简介、未来三年的发展预测、企业目前的物业情况、申请用房的使用计划及其年预期经济效益等;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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