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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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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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形成支持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深府办规〔2017〕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指深圳市财政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回购、统租且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物业。第三条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是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准入条件、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委托、指导和监督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做好创新型产业用

2、房的管理与服务。各保税区服务中心作为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运营管理职能,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方案,负责保税区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用房平台)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申请企业集中评审、物业管理与修缮、招租收租、日常核查与服务等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物业收益应全额缴交市财政,物业维护及管理等费用列入各保税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11-第二章筹建方式第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二)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3、。第五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以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以下监管协议书制度:(一)监管协议书应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售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售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二)监管协议书由项目实施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市经贸信息委在获得反馈的项目基本信息后,由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制订监管协议书。(三)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确认文件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

4、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监管协议书。-11-第六条在城市更新中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依据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开发建设工作。创新型产业用房具备移交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书面通知市经贸信息委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第三章准入条件及申报流程第八条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保税区或承诺将注册地迁入保税区;(二)从事保税相关业务企业且符合产业领域的要求;

5、(三)在保税区无自有物业(包括申请企业名下的有产权的办公、生产性物业);(四)企业守法经营,不存在截至申报之日1年内(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发生之日)有被行政机关处以5万元以上(含5万元)、3年内不存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前款第二项所称产业领域的要求,是指需属于下列产业领域:(一)涉及保税(制造/服务)环节的新兴产业;(二)物流供应链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分拨、分销中心及营运结算中心;-11-(三)保税研发、创意设计、全球检测维修、信息资讯及外包服务等为主的高端服务业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四)保税展示、跨境电商、保税金融、保税交割、

6、融资租赁、大宗商品交易等新业态;(五)其他适合在保税区域发展或提供配套的产业。第九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申报采用动态申报、集中评审的受理规则。(一)动态申报。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拟定租售通告报市经贸信息委审定后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发布。企业根据租售通告在用房平台提交租赁申请。(二)集中评审。申请企业通过用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后,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用房平台对企业申请完成在线初审。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企业数量情况安排集中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本细则制定产业用房租赁分配方案,报市经贸信息委审定。第十条意向入驻企业应提供以

7、下申报材料:(一)《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需求信息申报表》、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企业上两年度主要经营指标(如有)、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机制情况、管理团队和创新团队情况、未来三年的发展预测、企业目前的物业情况、企业拟租用面积的测算依据材料、申请用房的使用计划及其年预期经济效益等;-11-(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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