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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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临地管委规范〔2017〕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办、各相关单位:《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27日经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特此通知。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印发(共印60份)6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劳动者以社会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积极参加职业培

2、训,提升职业技能素质,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补贴范围和原则1、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主要是符合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需要的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3、培训实施机构应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临港管委会评估认定的,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企业、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培训补

3、贴项目应为培训实施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4、临港地区紧缺急需,由企业、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机构实施认证的自主开发类培训项目,或由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国际性6培训机构实施认证的培训项目,经临港管委会认定后,可纳入培训补贴范围。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季度受理申请和核准发放,由临港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二、补贴对象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单位范围1、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

4、户管地均在临港的企业;2、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交换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等智能制造服务机构;3、临港地区重点扶持,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业。(二)个人条件上述单位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在职从业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单位派遣制员工,须与派遣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三、补贴标准1、补贴对象参加培训补贴目录内6项目培训或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本市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取得四级(中级)及以上相应证书,且从业岗位(工种)与证书相符的,通过以奖代补给予

5、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证书的,每人补贴20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30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4000元;参加经认定的其他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3000元。2、补贴对象每人可享受的培训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四、申请程序(一)申请。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相关信息集中汇总并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二)审核。对

6、已受理的申请,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标准。(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6(四)发放。列入补贴范围的,按核定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如当年审批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延至下一年度受理申请。五、申报材料1、《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补贴对象身份证,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

7、力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派遣制员工需提供单位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4、补贴对象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以上材料须交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六、其他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目录》2、《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6附件1: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目录6一、职业技能鉴定项目(一)制造与工程1.车工2.长度计量员3.电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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