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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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第三条质量部的基本职责: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四条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

2、作。第五条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第六条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车间,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第七条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第八条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第九条积极配合

3、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第十条原材料进厂检验: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保障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5、

4、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保障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技术部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一条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分厂办手续处理。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路线单及检

5、验记录本上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10%,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分厂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3、凡跨工序加工的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路线单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第十二条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

6、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车质管部门领导。第十三条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第十四条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第十五条产品入库前必须按规定要求清洗,防锈或油封。凭检验员在入库单签字后方可入库。第十六条凡属废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1、废品须在废品上打上明显的废品标志或破坏,由保障部统一作为废钢铁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诉讼和索赔事故,均由责任人负责。2、凡属隐瞒废品或有意逃

7、避责任者,应严肃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装配成品检验:1、产品另件装配前,所有主要另件,均必须由入库单和入库标记才允许进行卸装。2、装配总装完成前另件必须清洗干净。3、在装配过程中,操作者不得对零件作非工艺修制,如需修制应经技术部门研究填写修改通知单。第十八条油漆、包装检验1、对产品的XX油漆,外观平整、色泽等由操作员自检后交检验员检查。2、产品试车,清洗工作完成后对附件、备件、油封、技术参数标牌等项目合格后,方可包装。3、包装要求按技术要求进行。第十九条工艺装备检验:1、外购的工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2、自制的量具、工

8、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3、未经检定或不合格的工具、量具、刃具,一律不准发放使用。4、夹具、辅具、模具的检验应“按工艺装配检验制度”实施,须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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