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亚伯拉罕传说的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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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圣经》中亚伯拉罕传说的结构分析0.引言《圣经》中亚伯拉罕传说主要集中在《创世记》11:26至25:11,从亚伯拉罕作为行动角色出现:他拉活到七十岁,生了亚伯兰、拿鹤、哈兰。到亚伯拉罕死了以后,神赐福给他的儿子以撒。以撒靠近庇耳拉海莱居住。主题故事完成,经历了26个段落标记,即包含26个与亚伯拉罕相关的叙述陈子(programmenarratif)1.契约1.1可以说《圣经》(“圣经”的得名就是“出埃及记”中上帝与以色列人立的约)整个文本(当然包括亚伯拉罕的故事)就是一个契约性的叙述性陈述(énoncénarratif),而与之相应的叙述功能在文本上的体现,即文本的契约性

2、功能,文本的陈述就是在契约的基础上敷演和添饰而成。1.2格雷马斯在普罗普的“民间故事形态学”的基础上得出:立约=指示(B)/接受(C)毁约=禁止(γ)/违反(δ)(A-J-格雷马斯《结构语义学》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12p288)我们认为契约归根到底则是一个状态陈述(énoncéd’état)的转换(行为陈述énoncédefaire):Ft[S1→(S2∧O1)]←→Ft[S2→(S1∧O2)]其中,Ft:转换行为[]:行为陈述():状态陈述→:行为功能S1=订约者(contractors)S2=受约者(contractees)O1=与S1合取的S2所追求的客体

3、O2=与S2合取的S1所追求的客体在此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不能将客体(O)完全物质化,即O可能是信息、价值等精神性存在。我们从前者得出的另一种行为陈述:(O1∧S1∨O2)→(O1∨S1∧O2)(O2∧S2∨O1)→(O2∨S2∧O1)是不严密的。因为我们只能保证订约者(受约者)转换前与客体的合取,而不能保证订约者(受约者)转换后与客体的析取。这是因为客体O如果是精神性存在(具有可复制性),那么这种交换就是一种“参与性传播”(communicationparticipative):发送者作为转换主体,进行着对于接收者的一种赠与;如果转换后果是把一价值授予接收者,那么这种授予就

4、不是与接收者的放弃向并合的,价值对象因为是授予接收者的,因此一直与发送者是合取的。(J-库尔泰《叙述与话语符号学》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7p63)1.3契约契约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利益的潜在(它的话语外形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交换过程。这就很好解释了对契约的分类:1)(在表层上)根据S1与S2的性质与关系A.+S1+S2(即存在S1与S2)A.aS1=S2如:老李和自己立下一契约要独自攀登玉山(古添洪1976)即:S1=S2=老李O1=懒惰O2=健康,此时转换是一个自反自反行为就是S1和S2依靠同一个人物。J-库尔泰《叙述与话语符号学》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

5、1.7p59-60的行为陈述。A.bS1≠S2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契约,如亚伯拉罕与上帝的契约、贸易协定、合同等。此时转换是一个及物及物行为就是S1和S2依靠不同的人物。J-库尔泰《叙述与话语符号学》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7p59-60的行为陈述。A.+S1-S2如:老王为了报答老张救护他的女儿的恩惠,决心要终身暗自帮助老张。(古添洪1976)此处老张作为S2‘是不知情,不存在的。又如遗嘱的契约也是单方面的事先约定,作为受约者的一方是在遗嘱条件满足生效后才正式成为受约者的。这时我们应当看到的是+S1-S2时并非不存在利益的交换,虽然在契约的叙述程子(PN)中S2没

6、有显现,但Ft[S2→(S1∧O2)]的行为陈述是先在的,是在契约行为之前就已发生了。如一个老人的遗嘱将财产给与服侍他的保姆,这是因为在保姆得到财产之前已经将自己优质的劳动给与了老人,这仍然是一个交换的过程。只不过是受约者(保姆)的转换行为是先在的。B.-S1+S2这种情况如现实生活中的骗子,皮包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合同,而本身是不存在的(或不合法的)。这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契约是不完整的(只有一方的转换),它靠一种事后调节(抓住了骗子),但即使这样,契约也永远处于缺失的文本状态,因为订约者始终不存在受约者追求的利益(O1),事后调节也只是完成O2的回归(S2→S1→S2)

7、。2)(在深层上)根据时间线性上契约内容与契约行为的关系A.契约内容=契约行为(即契约内容与契约行为同时进行)如日常生活中的买卖行为。B.契约内容>契约行为(即契约内容早于契约行为)如“习惯成自然”,社会风俗的形成。C.契约内容<契约行为(即契约内容晚于契约行为)如贸易协定的签定。0.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施动者)模型2.1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施动者actant)模型如下:发出者→客体→接收者↑辅助者→主体←反对者2.2对整部圣经而言,主题投入得到的行动元模型为:发出者→→→→→→客体→→→→→→接收者(对神的普遍信仰,善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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