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苑临时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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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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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协议书甲方: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重庆缘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业主1.丙方同意接受乙方为其阳光新苑的住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业主规约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同时,丙方自愿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业主规约中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文本。2.丙方亦同意在转让上述物业任何单元时,于有关转让合约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拥有人的变化以书面通知开发商或物业管理者,并应取得丙方的承让人签署承诺书,并交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者,以确保承让人遵守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3.丙方亦同时在此确认在开发商及物业管理者收到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有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2、,将由丙方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4.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丙方有权对本规约提出修改意见。5.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开发商: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业主:栋单元姓名:签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年月日管理者:重庆缘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章:年月日协议编号:承诺书致:重庆缘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重庆阳光新苑”管理规约为维护及促进上述小区管理:1.本人现完全同意履行遵守阳光新苑开发商——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缘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重庆阳光新苑”管理规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文本。2.本人亦同意在转让上述物业任何单元时,于有关转让合约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拥有人

3、的变化以书面通知开发商及物业管理者,并应取得本人的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交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者,以确保承让人遵守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3.本人亦同时在此确认在开发商及物业管理者收到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有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将由本人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4.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本人有权对本规约提出修改意见。重庆阳光新苑栋单元业主签署:年月日重庆阳光新苑业主临时规约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缘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重庆“阳光新苑”(以下简称“小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小区各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

4、责任,确保小区的管理能够达到标准,特制定【临时业主规约】(即称“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用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规约内涉及之开发商、物业管理者及业主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规约泛指本规约及其中之附件,及根据本规约赋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第一章定义规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1、地块指根据重庆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土地。2、小区指在上述土地上由开发商兴建并经有关单位认可为“阳光新苑”的物业,包括住宅楼、商业门面、幼儿园和附属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小区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3、开发商指重

5、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公共地方指开发商根据规约指定小区内的公共地方及开发商按照实际情况取消、变更或更改划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小区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绿化区、行车道及消防通道、走廊、梯台、电表房、泵房、水箱房、电力控制室、天台、消防设备控制室及为该小区的业主、用户及访客设立共用其他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开发商保留之地方。5、公共设施指为该小区公众利益而在小区所属地块范围内装修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供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保安系统、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去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植物、告示

6、板及其他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项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6、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在小区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7、保留地方指开发商拥有或仅供开发商使用之小区部分,包括小区内各楼体之外墙,其他小区内之非单元及非公共地方。8、管理者指开发商或根据规约而制定或委托管理小区的人士或机构。9、管理份额指开发商为使各业主分摊及交纳管理费服务费用而分配给各户的份额。10、维修基金指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收取而用于保养及维修(大修)小区公用部分、公用部位的资金。11、管理规则指规约及物业使用守则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及开

7、发商或管理者按规约授权指定之各项与小区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12、业主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单元的业主。13、单元指业主在小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或其中部分。14、外墙指小区内所有楼体的外墙。15、管理费指开发商及管理者为管理、维修及保养小区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及绿化区域所需的经费,并按照重庆市房管部门最后测绘、核定的实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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