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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业务。但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确需存储省级储备粮(油)的除外。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及管理工作,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受理上报工作,扩权试点县(市)
2、受理上报情况须抄送所在市(州)级粮食局。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从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安排给承储企业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指标数量不能超过获得资格的仓容容量。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受理、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隶属于四川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油企业。(二)同一库区(三公里以内)具有有效仓容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独立库区具有1000吨以上(含1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仓房
3、(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油罐的技术要求。仓房(油罐)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或油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三州及其它特殊地区粮油企业仓房应具备防冰雪、防冰雹等设施条件,油罐应具备冬季加热等功能。(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施设备。粮食仓库应具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保粮设备。(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国家粮食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
4、定资格证书或持有省粮食局颁发的粮油保管员、检验员培训证书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粮食类:1.5至5万吨(含1.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10人。油脂类:0.1万吨至5万吨(含0.1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1人,保管人员不少2人;5万吨及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
5、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粮库应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油库应具备检测油脂温度、密度、水分、酸值、过氧化值等条件。(六)交通便利,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紧靠公路。(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发生储粮、油脂安全事故及其它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三州”等高寒边远地区为保障宏观调控、战略等需要确需布局省级储备粮(油),当地承储企业某些条件不完全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仍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申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粮油储藏
6、实际和确保储藏安全的原则组织审查,实行备案认可。三、认定程序和内容第七条申请审核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初审并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第八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油脂)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罐容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意见;(五)经审计
7、部门或合法中介机构审核的近两个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九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申请资料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上报,两者的内容和格式应完全一致,统一按A4规格纸编制(库区、罐区总平面示意图除外),其中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第十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与年度仓储设施统计一致,如不一致或没有上报仓储设施统计数据的必须说明理由。同一企业不同库区仓房可以同时申请,但必须说明库区间的距离和相关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企业的仓房(油罐)、检测、设备等条件由管辖该企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申
8、请审核工作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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