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548308
大小:32.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4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企业,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业务。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按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级分别认定,分为粮食类和油脂类。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审核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的受理、初审和上报工作。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同一库区应具有有效仓容10000吨(含100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或者具有1000吨(含10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及其配套设施;申请承储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同一库区应具有有效仓容2500吨(含2500吨)
3、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或者具有500吨(含5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及其配套设施。(三)储存粮油的仓房、油罐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防火、防盗、防雷、防洪设施。(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能够应用适合当地环境气候条件的科学保粮(油)手段。仓房配备有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
4、系统。(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粮油储存期间粮油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检测条件。(六)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粮油储藏、检验等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七)具有实现地方储备粮油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设备和技术条件。(八)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紧邻公路,交通便利。(九)企业资信良好,无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十)审核认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3第八条 申请从事地方储备粮油承
5、储业务的企业,需经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企业法人承诺书。(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申请审核情况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仓储技术负责人以及粮油储藏、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油罐)条件、检验条件、设备条件、“四无”粮仓(油罐)鉴定等情况的认定证明。(六)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七)当地农业
6、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确认企业开设存款账户、贷款资格、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八)总平面示意图。示意图应标出粮库主要建筑物和仓房(油灌)位置,其中仓房(油罐)必须标明编号。(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申报企业提交的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申请报告和填报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申请审核情况表及相关材料需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本。第十条 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并同意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相关企
7、业的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两套及电子文本)一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第十一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企业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审核认定。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审核的企业将在湖北省粮食政务网(www.hblsj.gov.cn)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并颁发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证书。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至仓(罐),并在承储条件认定证书中注明仓(罐)号。没有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的仓(罐)不得
8、存放地方储备粮油。取得省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仓(罐)可以存放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油,仅取得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仓(罐)不得存放省级储备粮油。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审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