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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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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专家人才库的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林业专家学者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林业厅人事处负责组织林业专家人才库成员的征集、遴选和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征集、遴选入库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林业专业教育,一般具有涉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涉林专业管理、科研或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权威性;(四)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诚信记录,身体健康。第
2、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考核评审通过后进入人才库。(一)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需填写《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申请表(推荐表)》,附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4(复印件)及相关业绩情况说明;(二)由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是否具备入选人才库专家的资格;(三)经审核符合人才库入选条件的,纳入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在省林业厅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省人才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等,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从人才库中抽取。第六条人才库专家的主要权利:(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参加论证会、评审会或评估会时,
3、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应报酬;(二)对接受委托所参加的论证、评审、评估事项有知情权和对相应现地勘察、查验权;(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提出论证、评审或评估意见;(四)在参加论证、评审、评估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拒绝签署意见。第七条 人才库专家的主要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4(二)接受人才库管理机构的管理,按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参加相关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或授课工作。(三)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要求,对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予以明确解答或作出专业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论证、评审、评估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与当事人相关的隐私和秘密;(五)与论证、评审、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六)在接受行政机构或其他单位邀请或委托时,不能影响专家所在单位正常工作。(七)按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人才库按照“自愿、开放、择优、流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受理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定期组织开展专家遴选,遴选通过人员纳入人才库管理。纳入人才库管理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人才库专家资格。(一)受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或被相关单位(部门)邀请、委托、咨询时,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或承诺参加但未参加以及中途退出相关活动的;(二)所
5、提供的专业意见,因主观因素存在严重问题并导致结论严重失实的;(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故意泄露4论证、评审、评估等有关事项相关秘密的;(四)违规收受有关当事人财物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人才库,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如退休、患病等)不能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第九条林业专家在技术咨询、论证、评审、评估等相关工作中,因违背事实、原则及保密规定等原因,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纠纷责任自负。第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厅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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