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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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关键词:登记/概念/效力/意义/类型 内容提要: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姊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进行记载或阴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蛹这种记载或不记载发生特定苄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登记藕具有公信力,包括登记推定墉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效力。登记可以明确和宣示权属,畹实现国家治理,保护合理信シ赖,降低信息成本。根据不臂同的标准,登记可以分为不魁同的类型。  编辑。 一、物权登记的概念与性质物权登记的含义在我国法学屙界是颇有争议的,这中间的グ分歧主要涉及到物权登记究鲻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行为Λ,究竟是属于公法范畴还是掮属于

2、私法范畴。因此,要界ㄆ定物权登记的概念,首先应儿当厘清其性质。 (一⒂)事实还是行为 对于物权登记概念的界定大致分鹅三种:[1]第一种观点是疾事实说,如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经权利人申请,裨45/45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舄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M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趱。[2]《日本不动产登记哌法》也采取了这种观点,其踌第1条规定:“登记,为不氏动产的标示或如下所列的不湫动产权利的设定、保存、转刎移、变更、处分限制或消灭氦时所为的记载。”既然登记是一种记载,则当然是事实⑩状态了。第二种观点是行为零说,如我国台湾学者温丰文蒴先生认为登记是指“将土地愫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

3、权与他呐项权利的取得、转让、变更圊、丧失,依法定程序,登载匠于地政机关所掌管的登记簿册上的行为”。[3]而另爽一位台湾学者孟光宇先生也酸认为“土地登记者,乃国家曳依照法定程序,将所辖境内臀之公、私有土地(包括定着哥物在内)之标示及权利关系,登载于国家所置登记簿之纣上,用以加强政府的管理,猓并保障人民权利之行为也”。[4]第三种观点是双重铡说,即既承认登记是事实,碧也承认登记是一种行为。如匆有学者认为登记“指经当事戬人申请国家专门机关将物权寒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跎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锢”。[5] 笔者认为啜,第三种观点比较合理。实际上,登记从不同的层面看,有不同的性

4、质。当事人申徒请登记,登记机关审查并将И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这褒一系列的程序中,当然有人貅的行为。而对于物权来说,ヌ只有登记或者未登记、具有什么类型的登记这些状态的典存在,因此,登记也是一种驸45/45事实。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法骅上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包含了暹两重意思:“一是不动产登捞记机关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蘑记录与涂销的活动;二是已信经记录,或者未记录的事实污状态。”[6]这实际上就泓是对于登记双重性质的描述。 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尽管并没有对锈登记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楷是第11条、12条和13长条着重规定了登记的申请和乐审查行为,明显是行为说的捷体现,而第14条、16

5、条酗和17条则从登记簿的角度鹆规定登记的效力,则显然是佞事实说的体现。值得注意的弊是,由于《物权法》更关注拚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影响,揠因此理所当然要侧重于登记惰的事实性。从这个角度说,狯如果限定在《物权法》上登蝙记的范围内,事实说是很有┙道理的。不过,我国现在还翩没有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摺法,《土地登记规则》和《爱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旰》尽管分别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怖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尤辉其当《物权法》确立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物权法蕺第10条),这两部法律分略歧的解决就更为重要。因此登记程序的一些内容需要在戟物权法中有所涉及。这也是剧为什么我国《

6、物权法》不同芮于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袱将不动产登记作为一节详加Л规定的原因了。[7]所以蜡,即使登记仅仅指物权法上紧的登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粞系下,仍然应当采用双重说黯的观点。实际上,登记的事颐实性侧重于反映登记实体性帛45/45的一面,而行为性则侧重于廛反映登记程序性的一面,这§二者对于登记的完整来说是箦必不可少的。 (二)公法性还是私法性 《仟物权法》的设计尽管满足了瘅国情的部分需要,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学者们对于登记的公法性与溃私法性的争论。既然登记不痫仅仅是事实状态,还是当事籀人和登记机关的行为,而我艘国的登记机关又是行政机关骟,那么登记到底是一个公法痢

7、行为还是一个私法行为,抑或是一个混合行为呢? 这里同样存在三种观点。第崆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是公法Ё上的行为。例如,有学者指【出,从登记行为看,房地产哇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锾理部门依其职权所实施的行霰政行为。[8]然而,在这犹种观点内部,学者们具体的í意见又不一致。有的学者认庸为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有的认为登记是一种行政ぼ确认行为。[9]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登记是私法上的行走为。学者指出,“登记性质嘣上为私法行为当无异议,其监特殊之处在于其是国家设立意的担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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