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拉电闸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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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找到重庆对对“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以下可作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破坏生产

2、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02】23号中规定“情节严重”:1、造成直接财物损失十万元以上;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

3、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

4、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

5、、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  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注意两点:  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  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

6、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

7、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四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2)动机和手段恶劣

8、的;(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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