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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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采集国家规定野生植物审批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1号令发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第十五

2、条第二款:“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办理采集许可证。”责任主体行政审批处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野生植物采集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采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3、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1号令发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第十七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4、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部备案。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1号令发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第十七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

5、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颂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6、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5512600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实施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4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7、、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任主体行政审批处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野生植物采集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采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农业部59号令发布)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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