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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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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txt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保障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院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
2、作;办理跨省或跨地区的委托执行案件;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组织本地区统一的执行行动;负责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第三条执行工作中对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执行法官组成。重大事项是指:(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三)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四)资产的变现和以物抵债;(五)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六)发放债权凭证;(七)案件的中止、终结;(八)其他应讨论决定的事项。其中,(二)、(三)、(五)项合议庭应排期召集当事人,按本院《执行案件听证规程》进行听证。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需对被执行人
3、公开曝光、采取强制措施、拍卖或变卖资产、收取实际支出费用、发还案款和采取异地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裁定中止、发放债权凭证等措施,实行审批制,由局领导批准实施。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严格执行《回告制度》,将不能按期执行、延期执行的理由、执行不能的风险等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六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处、综合处。分别行使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第八条执行裁判庭由执行法官和书记员组成。主要职责有:(一)发布执行命令和决定,制定执行计划;
4、(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作出执行裁定及指令;(三)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四)讨论决定变更及追加被执行人;(五)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或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定;(六)审查决定执行案件的中止或暂缓及其他执行裁定;(七)负责执行案件的回告工作;(八)对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听证;(九)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十)负责其他需裁定的事项。第九条执行处由执行员组成,主要职责有:(一)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三)实施强制措施;(四)实施民事强制措施;(五)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宜;(六)实施裁判庭发出
5、的其他执行指令和制定的执行计划。第十条综合处由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一)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辖区内案件的执行;(二)办理院领导、局领导交办的督办案件,根据具体要求写出执行情况报告;(三)负责司法统计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四)负责执行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五)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受理与费用交纳第十一条立案庭负责执行案件的立案与报结。第十二条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四
6、)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执行线索;(七)属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经审查,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立案庭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移送执行局。法律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和参与分配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局。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的,法院只作登记备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一年内提供,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后,申请执行人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提
7、供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领取债权凭证的,可以立案。第十五条案件的恢复执行,需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执行裁判庭审查后及时写出恢复执行报告,报局领导审批后,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第十六条需要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案件,由执行法官审查,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提级执行的依法作出裁定,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同意指定执行的,作出指定执行通知,交基层法院执行。第十七条申请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不再预交。不能执行的案件不再收取执行费。第十八条申领债权凭证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应交纳申请执行费。第十九条执行法官对执行案件应按以下情况办
8、理执行费交纳手续后,方可报结:(一)直接从执行到案的款项中扣缴;(二)对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又无金钱给付能力的,由申请执行人交纳后,在以物抵债总额中予以扣减;(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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