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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昆府登3号昆明市司法局公告第1号《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昆司[2011]28号)已经2011年2月21日昆明市司法局第九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断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素质及律师事务所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2、律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在本市辖区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申报参加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活动。第三条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本办法及《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评分标准》的要求,可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并予公布。第五条开展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的基础条
3、件,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优先推荐参与全国、全省或我市其它同类性质荣誉称号的评比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昆明市司法局负责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评选工作,昆明市律师协会参与配合。第七条昆明市司法局成立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昆明市司法局局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政治部主任、律师工作处处长、市律师
4、协会秘书长组成,创建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兼任。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第四章创建程序第九条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律师事务所严格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90分或以上者,可以向创建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报告、申报表、标准打分表、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名单、律师
5、事务所规章制度副本。(二)受理。创建办公室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并确定进入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三)初审。创建办公室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受理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采取现场调查打分的形式进行。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初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通过初审。(四)公示。初审已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五)推荐。经公示未被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将由
6、创建办公室推荐给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六)审核。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由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领导小组审核决定。(七)公告。通过审核的律师事务所,由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牌匾并予公告。第十条对于在公示期发现的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如实上报评选材料,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司
7、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给予行政或行业处分。第十二条创建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五章年度复核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后,每年应对照《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于本年度11月份向创建办公室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第十四条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创建办公室每年可复核一次。第十五条复核工作由创建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
8、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实施。复核方式为全面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第十六条经复核,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下的,由创建办公室提请昆明市司法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符合标准的,保留其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二)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昆明市司法局撤销其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收回所发证书及牌匾,并予公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第十七条取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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