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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利弊分析【金融与法】茭予建豆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度及利弊分析李宏.杜熠飞(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郑州450008;2.南开大学,天津300000)摘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分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稳定十分重要.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公共安全网作用可能会诱导存款者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增强了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监管职责.关键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55—03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存款保险
2、法律制度是直接针对银行挤兑和破产倒闭而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少挤兑,避免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我国建立该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银行机构的退出机制,从而提高金融业的效率.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概况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在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公司对其吸收的合格存款给予保险,一旦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得到一定补偿的保险活动.存款保险制度最早由捷克于1924年建立,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1933年建立的现代存款
3、保险法律制度.上世纪30年代爆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使全美国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破产,相当数量的居民存款血本无归,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国家住宅法》,随后由联邦政府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它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有以下基本功能:一是提高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减少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效应,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三是建立处
4、理有问题银行的规范程序,以利于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降低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在多数西方国家,该制度和银行业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统称为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构成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形成银行的三道公共安全网.金融机构倒闭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收稿日期]2OO6-07【作者简介】李宏(1958一),女,河南息县人,本科,经济师;杜熠飞(1986一),男,河南叶县人.2006年第9期(总第326期)55(一)减轻政府在金融危机中的压力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
5、央财政和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身份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从2007年开始,我国将按照WT0规则全面开放银行业,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不适应性就会越来越明显:首先,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不能有效地维护公众信心.其次,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损失最终均由国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财政资金是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收入,用来偿付因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存款人的损失有失公平原则.再次,由于银行规模越来越大,而国家财力有限,越来越无力承担庞大的救助成本.最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
6、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对发生支付困难的银行提供再贷款,以金融理论与实践【金融与法】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承诺又会使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还会增强他们冒险经营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必然逐步退出对银行经营活动的担保,银行如果出现经营不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充分,极容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增大政府处理危机的压力因此,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在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就更加重要.(二)银行业高风险运行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质量
7、较差,资本金严重不足,违规经营活动屡禁不止,亏损面较大等.高比例不良贷款大大削弱了银行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孕育着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据估计,现在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高达20%以上,在某些地区或机构,不良资产的比重甚至达到40%以上,这已超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些国家不良贷款的比例;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比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抵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无节制地扩张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