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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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1987年9月3日)(87)城设字第466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

2、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13第一节 基 地 选 择  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

3、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第二节 总 平 面 设 计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

4、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 =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13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

5、、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三章 建 筑 设 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

6、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房 间 名 称净 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13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

7、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m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压级L ,W不应大于75dB.  窗地面积比房 间 名 称净 高间体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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