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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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选择2.2总平面设计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幼儿园生活用房3.3托儿所生活用房3.4服务用房3.5供应用房3.6防火与疏散3.7建筑构造第4章建筑设备4.1给水与排水4.2采暖与通风4.3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

2、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

3、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

4、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第3章建筑设计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

5、、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

6、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表3.1.5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窗地面积比表3.1.8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它房间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

8、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2.1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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